违规受贿!南通一业委会闹大了

如皋市某小区业主因不满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服务质量,决定成立业主委员会更换物业公司。
徐某、曹某、缪某、秦某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,徐某担任主任。
挂靠A物业公司的朱某找到业主委员会,承诺只要4名委员帮他取得小区物业项目,便支付好处费。
在徐某等人的运作下,朱某顺利接到了物业项目并担任物业经理。
朱某按约定向徐某等4人每人支付了1万元好处费。2020年9月,朱某再次找到徐某等人,承诺只要下一年度续约,以后每月向每名委员支付3000元报酬。尝到甜头的徐某等人欣然应允,帮助朱某成功续签了物业合同。
如皋市城市管理局接到业主举报,称其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违规选聘物业公司。经调查,如皋市城市管理局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,遂于2023年6月将线索移交至如皋市公安局。
同年7月14日,公安机关以徐某等4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侦查,查明2020年3月至2021年8月,徐某等4人共收受朱某给予的好处费11万余元,其中徐某和秦某各收受3.8万元,缪某收受2.2万元,曹某收受1.2万元。在侦查阶段,4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。
如皋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商讨认为,徐某等4人单独受贿的金额尚未达到相关司法解释认定的追诉标准,即受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,不构成犯罪,应当撤销案件。
“虽然案件依法撤销了,但朱某向业主委员会行贿的行为应该受到惩罚。”如皋市检察院经研判认为,朱某为谋取交易机会,通过贿赂业主委员会委员,在小区选聘物业服务公司过程中获得了明显竞争优势,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其他竞争者公平竞争的权利,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,应当给予行政处罚。
2024年9月27日,如皋市检察院向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,建议对朱某立案调查,依法作出行政处罚;同时,建议开展对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。2024年12月,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朱某作出罚款1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









责任编辑:濠滨星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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